夫妻或本人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業務適用盈虧互抵之要件
一、如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二、經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舉例王君具建築師、技師兩項專業資格並分別成立兩家事務所,其94年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中,建築師業務部分,依法設帳並經該局核定虧損60萬元,另技師業務則因未設置帳簿、保存文據,同意依財政部訂頒之收入、費用標準核定所得50萬元,王君主張上開兩項業務盈虧互抵。惟依據財政部規定,執行業務者適用盈虧互抵時,須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王君之技師執業所得,係依財政部訂頒標準核定,而非查帳核定,因此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如未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查核,即無法適用前揭盈虧互抵之規定,影響個人權益甚鉅,有執業虧損之執行業務者務必留意依據上述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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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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