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案件常見補正事項----其他
1、  申請登記標示前經台灣地方法院於○○以桃院○○執○○字第○○○號辦理限制登記在案,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
2、  登記費未繳(或不足),請補繳新台幣○○○○元整。(土地法第76條)
3、  書狀費未繳(或不足) ,請補繳新台幣○○○○元整。(土地法第67條、第79條之2)
4、  本案逾期申請登記,請繳納登記費○○倍之罰鍰,或提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明文件。(土地法第73條)
5、  同一移轉案件中,各標的物之義務人必須相同。義務人不同之標的物同時移轉於同一權利人之案件,應退回請當事人分件辦理。但如分別訂立契約書且訂約日期相同者,不在此限。(內政部88年8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884312號函)
6、  同一義務人同時移轉不同的物予不同權利人,因屬個別不同之法律行為,應分別訂立契約,並分件辦理。(內政部89年11月24日台內中地字第8971943號函)
7、  本案請查簽「無欠繳工程受益費」戳記。(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件第6條第3項)
@ 曹顧問的貼心叮嚀:
房地產因為金額龐大、往往是一般大眾一輩子最重要的資產,且又涉及法律及稅務層面較廣,產權登記應注意的事項非常多,所以除簡易案件外,建議應事先請教專業顧問或委交合格的地政士辦理,以免省了便宜的代書費,卻無端多繳了大額的稅費或罰款 ; 千萬別因小失大,日後造成糾紛常跑法院。若有這方便問題請洽本事務所,我們會提供收費合理且專業的諮詢顧問服務。
' 洽詢專線: 03-3680429 0920570258
曹慶好地政士事務所 開業證號: 87字第001147號
曹慶好不動產信託顧問事務所 統編: 10647226
地址: 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二段921號
回本分類目錄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fsmptdetj 的頭像
    kfsmptdetj

    2月10日

    kfsmptdet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