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案件常見補正事項----之一(登記申請書)
1、  代理人及複代理人請核對委託人身分並於申請書備註欄簽註「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內政部72年7月6日台內地字第168436號函)
2、  代理人非地政士時,委託人及代理人均應於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切結。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內政部92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579號函)
3、  本案更換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應請申請人認章。(地政士法第17條、民法第167條、第531條、第537條)
4、  登記申請書申請人欄資料請填妥並簽名或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36條)
5、  登記申請書、契約書不敷填寫加附清冊,騎縫處請蓋申請人或訂立契約人之印章。(公文程式條例第11條)
6、  各書類義務人印文與所附印鑑證明之章不符。(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
7、  義務人為法人,應於申請書備註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
8、  他共有人已放棄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並由義務人認章。(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
9、  本案土地有無出租情事,請簽註並簽章。(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
10、  義務人(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時,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申請書備註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
11、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權利範圍變更,是否影響善意第三人權益請簽註。(內政部82.6.10台(82)內地字第82072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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