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案件常見補證事項----之二(契約書)
1、  契約書塗改或增刪文字請由訂立契約人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第2款)
2、  契約書(土地或建物標示)與登記資料不符,請補正。(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
3、  本案義務人另有基地持分(另有地上建物),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辦理。
4、  契約書第(19)欄「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當事人間約定之債權範圍標準,必須具備「實質之限定性與客觀之明確性」始為合法。本案填寫約定內容尚有未合,請補正。(民法第881條之1)
5、  契約書第(20)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屬普通抵押權者,本欄免填。最高限額抵押權填寫約定所擔保債權歸於確定(亦即原債權不再發生)之特定日期,如民國○年○月○日,但約定之確定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30年; 未約定者,本欄以斜線劃除。(民法第881條之4、第881條之5、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之1第2項)
6、  契約書第(21)(22)(23)(24)「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各欄: 填寫立約當事人自由約定之利息利率之約定,須於客觀上足使第三人得知其利息之計算方法。又約定無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時,於相當欄內填寫「無」; 未約定時,填寫「空白」,或以斜線劃除。(民法第861條第1項、第881條之2、土地登記規則第111條之1)
7、  申請普通抵押設定登記時,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之約定者,務必明確,須於客觀上足使第三人得知其利息之計算方法。(土地登記規則第111條之1)
8、  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於96年9月28日以後簽訂者,請使用新頒契約格式。(內政部96.8.31.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46號函)
9、  契約書第(19)欄「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本欄必須填寫申請登記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種類及範圍。如申請普通抵押權者,填寫約定何時成立之債,例如民國○年○月○日之金錢消費借貸; 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則填寫所擔保由契約當事人的約定之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權利之債權種類及範圍,例如約定一定法律關係所生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等。(民法第861條第1項、第881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110條之1、第115條之1)
@ 曹顧問的貼心叮嚀:
房地產因為金額龐大、往往是一般大眾一輩子最重要的資產,且又涉及法律及稅務層面較廣,產權登記應注意的事項非常多,所以除簡易案件外,建議應事先請教專業顧問或委交合格的地政士辦理,以免省了便宜的代書費,卻無端多繳了大額的稅費或罰款 ; 千萬別因小失大,日後造成糾紛常跑法院。若有這方便問題請洽本事務所,我們會提供收費合理且專業的諮詢顧問服務。
' 洽詢專線: 03-3680429 0920570258
曹慶好地政士事務所 開業證號: 87字第001147號
曹慶好不動產信託顧問事務所 統編: 10647226
地址: 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二段921號
回本分類目錄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fsmptdetj 的頭像
    kfsmptdetj

    2月10日

    kfsmptdet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